“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诗经》中这些优美的诗句正是描绘古人在湿地生活的生动写照。可以说,没有湿地就没有人类文明的繁荣、延续和发展。
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了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与人类息息相关的“地球之肺”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原、荒漠并称为陆地四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各大生态系统中小而精、小而美的生态空间,被誉为“地球之肾”。它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各类湿地在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湿地的蒸发在附近区域制造降雨,使区域气候条件稳定,具有调节区域气候作用。
此外,湿地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落、濒危物种等,在科研中都有重要地位,它们为教育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对象、材料和试验基地。一些湿地中保留着过去和现在的生物、地理等方面演化进程的信息,在研究环境演化、古地理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陕西是唯一全境处在黄河、长江干流之间的省份。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陕西具有特殊的湿地特点及分布规律。
陕西湿地类数和湿地型数分别占全国湿地类数和湿地型数的80%和35.29%,湿地种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河流湿地在全省广泛分布,主要集中在黄河和汉江及其一二级支流;湖泊湿地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的定边县、榆阳区和神木市等内流区;沼泽湿地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的定边县、榆阳区、横山区、靖边县以及蒲城县和合阳县等;人工湿地全省广泛分布,并以库塘湿地为主。
各类湿地面积比重差异较大,河流湿地特征南北差异明显。河流湿地面积最大,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83.5%;人工湿地,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11.46%;沼泽湿地,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3.58%;湖泊湿地,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2.46%。黄河流域湿地河段开阔,沟谷纵横,暴涨暴落,洪、枯水量相差悬殊,有较大区域的河漫滩。秦岭流域湿地地处秦巴山区,一般属山溪性河流,河床较窄,比降大,水流湍急。
资源虽少,但陕西湿地生物多样性依然丰富,特别是水鸟种类多,数量大,保护级别高。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是重要的物种基因库。据调查和文献资料统计,陕西省共有湿地鸟类9目24科121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7种,二级保护12种,省级重点保护19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种,省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2种。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特殊的湿地特点给湿地生态旅游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和消费都在逐年增长,湿地旅游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以中国最大的湖泊型湿地——洽川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例,它位于合阳县城东20公里的黄河岸边,占地面积约130平方公里,是黄河流域最大的河滨湿地、温泉湖泊型风景名胜区,素有“小江南”的美称,已成为周边城市人们回归自然、开展生态旅游的绝佳去处。
多措并举 湿地保护成效显著
保护湿地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还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任何发展都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只有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才能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宜居环境,才能为人们提供更多诗情画意的空间。
近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我国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超过50%。
陕西地处中国西北内陆,整体属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的缺乏更突出了湿地的重要性。保护湿地,是彰显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在自然资源匮乏的不利条件下,湿地保护工作受到陕西全省党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近年来,陕西加快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机构能力不断加强,湿地利用监管不断强化,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依托“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和“科技之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文明宣教基地作用,通过建立湿地科普馆,打造湿地特色文化,吸引广大人民群众走进湿地、认识湿地、保护湿地。
为加强湿地保护,陕西省不断完善省级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之后,2017年出台的《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新形势下陕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同时,省市各级湿地保护立法成效明显。西安市、渭南市相继出台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为规范当地湿地管理工作、细化湿地保护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坚持多措并举,推动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保护成效日益显著。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建立各级各类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4处、国家级湿地公园43处、省级重要湿地55处,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的湿地保护体系。
种类多样的湿地蕴含着无穷的生机活力,湿地植物已达300多种、野生动物300多种,朱鹮、黑鹳、中华秋沙鸭等“贵客”已成为我省湿地保护区的“常客”。
每年四月初,来到韩城黄河湿地公园,水道蜿蜒,湖面波光粼粼,鸟儿成群结队自由翱翔,令人心旷神怡。而这一切,都是近年来韩城市湿地保护区巡查管护和违法活动整治取得的显著成效。
为了切实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韩城市在沿黄湿地设立了“芝川”“龙门”南北两个保护站,深入湿地腹地看护,把工作的触角伸到一线,开展多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活动,守住黄河湿地生态资源安全。
“我们这里24小时轮值,巡查人员不但要劝离保护区里的休闲、垂钓、狩猎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打击保护区里的违法采砂、违法建设等行为,让保护区生态资源不受人为伤害。”韩城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道。
有法可依 开启保护工作新篇章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针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律遵循。
据了解,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常委会一年时间里连续进行三次审议。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经表决通过。对此,栗战书委员长表示,这部法律的制定是高效率的,各方面都反映法律是高质量的。
湿地保护法共七章六十五条,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湿地保护法规定了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规划编制、湿地标准、确权登记、监测与预警等重要制度,实现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并重,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湿地保护制度供给的问题,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湿地保护法已实施,同时需要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机制予以支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搞好法律配套衔接,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的原则,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
对此,下一步陕西省要修订完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工作,强化湿地的执法工作,积极探索湿地保护管理创新机制,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同时,陕西将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也可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媒体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加大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保护湿地,是保护湿地生物的栖息地,也是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只有系统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高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湿地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守望湿地,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美好的诗意空间,让“三秦大地之肾”更健康更强壮。(文/ 实习记者 冉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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