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古文化遗存保护 延续中华文明血脉   

2022-06-22 10:28:03 来源:西部大开发杂志
  我国现行的“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的文物保护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老一辈革命家和文物工作者长期不懈努力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坚定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不断引领着伟大的中国人民脚踏实地的迈向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在2019年9月20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后的讲话中敏锐指出,“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给文物工作者提出了新任务。
  
  反复思考之后,我认为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至少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加强古遗址保护是“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的核心
  
  按2019年国务院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其他等6类。除“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外,其它4类均属“古代”。一般来说,古遗址是指古人在居住、生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空间分布的遗迹、遗物和所在自然的集合,通常都以“遗迹”的形式存在,而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则都是在古代形成后一直保存至今以“实物”形式的存在。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虽现存形态有异,但都是古人创造的现代遗留,“人为”而非“天成”。
  
  从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看,虽确有一些石窟寺和石刻的分布,距与它们同时代人们生活的城、镇、聚落的古遗址较远,但总体上,绝大多数的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都是古代人们生活后形成古遗址的“附属品”。如,正因有了秦咸阳城遗址,才会有秦始皇陵;正因有汉长安城遗址、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才有相应的西汉帝陵和唐代帝陵;也正因有唐洛阳城遗址,才会出现宏伟的龙门石窟。与此同时,古遗址在古代社会的等级,基本“限定”了因遗址而出现的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的等级,二者之间存在着较明显的对应关系。这就是我们常说,帝陵只能出现在都城遗址的附近,古代郡城、县城周围只能有相应级别的古墓葬等等的原因。
  
  虽然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往往是独立的个体,但无论是开展对它们的保护,还是在不断开展阐释和研究中,都需“时刻”注意它们与古遗址之间的密切联系。“皮之不存,毛将焉存”,忽略或忽视了对古遗址的保护,很容易使其它类型的保护单位沦为孤立的“展品”,而难以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探寻其拥有的“政治、文化、社会和历史意义”。
  
  不过,从历年来各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名单看,古遗址的保护在较长时间里一直没有引起很多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因古遗址往往具有较大的空间面积的特征,而被不少“积极”推行“土地经济”,靠“卖地谋生”的地方政府视为了“洪水猛兽”,不仅不将发现的古遗址及时公布为保护单位使其得到有力保护,而且原有保护单位名录中的古遗址还在迅速消失或被不断蚕食,这种情况急需改变。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四位考古学家致信促成良渚遗址早日“申遗”的来信做出重要指示:“要加强古代遗址的有效保护,有重点地进行系统考古发掘,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现在良渚古城遗址已入选《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实证中华5000多年文明史的重要证据。古遗址应该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制度应尽快调整
  
  我国目前施行的是从国家到省,再到市、县的分级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即各级政府负责公布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负保护之责。
  
  据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于冰先生对全国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整理,受各地各种具体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各省市县的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和数量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性。如单从文物保单位的数量上看,“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合计总数,排在前5位的分别为山西、山东、河南、湖北和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排在前5位的分别为山东、河南、陕西、四川和江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排在前5位的分别为江苏、山东、广东、河南和四川。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排在前5位的分别为山西、山东、湖北、河南和四川”。当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前5位分别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陕西。可见,国家级、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排序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巨大差异,显示出今后文物单位的数量排名应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巨大”的改变。
  
  以周秦汉唐都城所在的陕西而言,1956年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就已指出,“陕西省是我国民族很早的一个活动地区,又有周、秦、汉、唐各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文物之盛,甲于全国”。但是从目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看,仅列全国第5,虽然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排名中为全国第3,但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排名中则均未进前5。虽然排名并不能“真实”反映文物的地位和价值,但是就文物保护而言,在失去“金字塔式”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中最广大基层文物单位的县市级排名的“优势”后,陕西省目前全国第3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排名优势,不仅缺少了进一步上升的动力,同时也预示着可能很快会被其它省所超越——当然多年以后现为全国第5的国家级文物单位数量的排名也很可能不保。
  
  同样,据西安市文物局网站公布的资料,截至到2021年6月1日,西安市已有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七批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7处、五批西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从数量上看,作为周秦汉唐都城所在的西安,其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锥形”布局。这种情况表明,虽今后一段时间内还有较多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升级”为国家级,但从市级上升为省级的“后劲”和“动力”则明显不足。
  
  虽然出现这种情况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与分级公布、逐步升级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的“制度关联”。在现有制度下,一旦基层政府“不知道”或“不愿意”将现有的或新发现的古代遗存申报为某级文物单位,那基本上“断绝”了它们得到保护和进一步“升级”保护的可能。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国家直接在启动“补救”条款后使其得到妥善保护,但这种“直拔”的情况,无论过去和将来,在行政程序中都只能是少数。因此,如何修改制度,使得上级政府可以 “大幅度”的“提拔”那些基层政府不愿公布为保护单位古代遗存的数量,使本应该得到保护的遗存不因基层政府的“不作为”而遭到破坏、甚至消失,应在“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时得到重点对待。
  
  三、应尽快恢复按各地古文化发展重要性开展的分区保护制度
  
  由于受各种来自自然、历史、人文传统和现实工作的影响和限制,我国不同地区的古文化发展显示出较大的不平衡性特点——目前各省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类别上的巨大差异即是其最明显表现,但在现有文物保护制度中长期采取的却是完全“平等”的均等性规定。
  
  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古代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一方面是各地分别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定级,因此就很自然的会出现几个具有同样性质、等级和保存情况的古代遗存,在一地被公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地公布为省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到另一地则可能完全不会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情况的出现。甚至就是在同一地区,也完全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同样性质、等级和保存情况的古代遗存,并不能得到同等级别保护的情况存在。如以西汉帝陵为例,汉武帝茂陵和陪葬的霍去病墓,在1961年分别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汉高祖长陵、汉宣帝杜陵则是在1988年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它的西汉帝陵则要到2001年才被“打包”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至今,上述这种同一地区、同一等级、同一保存情况的古代遗存不能同时列入同等级同批次保护级别的情况,普遍存在——事实上“违背了”对古代文物保护“应保尽保”的保护初衷。
  
  针对各地古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从最初开始推进文物保护之初,就已有适当的考虑。国家出台的文件就分别指出,“各部门如在重要古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冈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会同中央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中央文化部认为必须在这些地区的指定地点避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可会商有关部门呈报政务院批准”,在提出“重要古遗址地区”的同时,对这些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要求。进一步指出,“全国有很多地区已经确定是革命遗迹和主要的古文化遗址,例如:河南安阳殷墟、新郑郑韩故城、洛阳汉魏故城,陕西省西安市丰镐遗址、汉城,山东省临淄县齐国故城,曲阜县鲁国故城,河北省邯郸赵王城,易县燕下都,河北省江陵楚郢都,纪南城,云南省大理县南诏故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辽大名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古城以及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在上述地址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遗址的破坏”。更进一步的提出了“主要的古文化遗址”所在地,和相应的保护工作要求。
  
  不过这种分区实施的制度,在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已经消失,而是统一化制度性的规定了“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文化部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一直延续至今。
  
  而如前所述,这种单一根据行政级别进行文物保护的情况,其实并不能“真实”反映出古代文化发展情况的实际,甚至会造成对各地古代文化发展情况认识的巨大“偏差”——如同前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排名情况的差异所示。因此,当尽快恢复50年代时制定的按各地古代文物分布的特点而采取针对性分区保护的措施。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2022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时提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我想,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指引下,“实事求是”的根据我国各地古代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调整和发展文物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古文化遗存保护,是我们每一个文物从业者的事业和责任。(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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