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遗址保护开发的矛盾与平衡

2022-06-22 10:19:37 来源:西部大开发杂志
  从文化层面看,西安是十三朝古都,周、秦、汉、唐历史文化积淀最为丰富的城市之一;从经济角度看,西安是古丝绸之路起点,“一带一路”建设重镇、西部开放桥头堡,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枢纽城市。西安大遗址片区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最为集中的城市之一,其保护、开发、利用具有特殊意义。尤其是西安处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代产业升级的重要转型关头,地方经济的增长,扩大就业,拉动地区GDP,与涵养历史文化、丰富大众文化产品供给时而冲突、时而一致,在长、短期内均存在种种博弈。
  
  文旅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利益之争
  
  曲江新区的大遗址开发利用模式是极具代表性的。2005年曲江新区投资启动大雁塔北广场项目,很快与多家运营商共同融资开发大唐芙蓉园、大唐不夜城等包括其外围的商业文化产业,与当时的“拉大城市骨架,扩大城市化规模”建设理念匹配合拍,迅速带动了当地所在地区的旅游、房地产、餐饮服务等产业链升值。然而大慈恩寺、曲江遗址“重商业开发,轻文脉保护”也常被诟病。由于在原址之上和周边兴建了大量仿古建筑设施,同时商业开发痕迹较重,参观、购物和居住的人口密度过大,不利于文物的长期保护。引发了学界对于文物保护和开发辩证关系的讨论。
  
  时过境迁,梳理小结曲江发展模式逻辑,辨证认识,有助于为未来大遗址保护开发提供经验借鉴:一是土地经营权的完全掌握,一次性征地、配套、规划,分批次拍卖招商,易于统筹规划、经营管理,可以单靠政府产业政策拉动形成产业集群;二是市政规划与城市运营有机结合,这种模式符合曲江当时的现实条件,每一次操作都能实现地价和城市价值的提升,形成了曲江模式独特的价值链。
  
  2022年的现状则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经济层面来看,地产刚需势头减弱,区块内长期来看产业基础较差,城镇化和现代化积累已经具备一定基础。也就是说在改革开放40余年后的第一轮建设已经升级结束,下一次升级变更中的文化遗产保存、留存尚待时日;二是文化层面,社会的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大众文化消费的提升和多样化,与曲江发展的基础起步时代不可同日而语。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文化断裂期,不同阶层和背景下的民众对于精神消费存在一定分歧;三是网络时代AI技术的出现对于文化遗址的复原活化手段进行了改造升级。特别是后疫情时代,数字博物馆、体验式遗址,互动式实物参观体验等都将应运而生。
  
  财政依赖与市场运作之争
  
  大遗址运营费用与运营收入存在差距,是要维持现状还是另觅它径?从上个世纪90年代围绕着大遗址为代表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运营权应如何分配,如何划归权能人也有过争论和分歧。业界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如果二权分离,经营权交由市场极容易造成遗产保护不力,甚至有损毁的风险,极大地损害了公益性;那么,假若不分离,二权合一均交由政府运营,则会造成人财、物力均难以维持文物的保护开发,资金缺乏也难令文化收益惠及社会公众。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途径各有利弊,如果选择旅游开发的商业利益为中心,对于文物遗址长期效应缺乏关注以及保护成本高昂,最终会导致遗址文化价值的流失。若是出于对商业运作短期逐利行为规避的考虑,选择运用政府主导模式依赖财政拨付,进行遗址的保护运营,又会限制文物的精神价值、活化力度,同时因为缺乏激励机制和措施,很容易形成入不敷出的困境。
  
  开发模式背后的深层次产权问题
  
  《文物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几乎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归属权都是国家。《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不可移动文物归属权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这种含糊的、“一刀切”式的规定使得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大遗址的综合利用、开发、文化价值涵养的一系列任务在分阶段开展时均缺乏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给寻租行为和搭便车留出了空间。
  
  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显示,国家、集体、个人、以及不明和混合(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权类型)几大类所有权是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归属。70%的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都归国家所有,大遗址的本体与所处土地紧密结合特性,决定了文物权和其附着的土地权极难分离。这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发的另一大难点。
  
  产权层面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导致归属模糊、界定不清,极大阻碍了遗址开发的效率和文化价值传播。不可移动文物混合所有权造成的最大问题是激励机制缺失,权利主体缺乏动机而不作为或者有限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在经济领域转化模式尚不成熟,经济效益分配和再投入方面的挑战更甚,极大地影响了大遗址的长期可持续性保护利用。
  
  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平衡策略
  
  首先、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倘若要搭建一个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框架,法律基础必须是扎实且牢固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开发保护的制度基础。公共产权的层次化和结构化,可以保障不可移动文物以公平、公允的价格进入市场进行出让、流转、开发。
  
  其次,文物保护的参与性是文物文化价值涵养发挥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物保护应该走出传统模式,将专业分工作为文保的开发前段,将每个人具备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作为社会文化中段,而油然而生的民族文化身份认同和文化自信自豪培养作为后段,从完整的认知链条来保护开发文物,由此方能长期保持文物文化的连续性和可再生精神利益。
  
  最后,围绕大遗址文化IP及其衍生品的开发利用。一方面,要保留文化遗址独一无二的辨识度。长安之所以是长安,北平之所以是北平,不在于现代化、城镇化的高楼大厦、宽阔道桥。在于多样化的地域文化承载体,在于不同历史朝代时光流逝在这个城市留下的印记、带来的影响,而不仅仅限于比如大小雁塔、钟鼓楼的遗迹本身。对其周边的保护,比如在精神文化方面价值的了解之上,由此产生的共情。大遗址周边风貌区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就是文化特色的流失。文物大IP以及周边衍生品的全方位开发,依然是网络条件下重要的方面。
  
  另一方面,培养基于公众文化理解及认知的文化认同和自豪感,创造文化价值。文化归属和认同,公众的参与必不可少。Conserve as found,回归本质、返璞归真是文物保护开发中需要长期把握的原则和宗旨。
  
  最后,望远能知风浪小,凌空乃觉海波平,大遗址保护要淡化功利,放眼长远,映射千年,回味永久。(王晨佳  西北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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