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联结:电商扶贫新探索

2020-05-27 15:23:31 来源:西部大开发杂志
  电商具有破除空间地理阻隔、精准匹配供需信息、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要素流动以及开阔视野、增添发展技能等作用。基于电商的现实作用,2014年国务院扶贫办将电商扶贫正式纳入扶贫政策体系。同年,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以此为载体推动电商扶贫细化落实。西部山区是我国贫困主要发生地,山高、偏远,农民观念落后,市场及要素流通不畅。与平原地区相较、与其他扶贫举措相较,电商扶贫对西部山区脱贫效用更为突出。农村贫困人群能够从电商发展中获益的关键是形成电商扶贫利益联结关系。2014年以来,西部山区各地区均开展了电商扶贫利益联结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高效、稳固、长效的联结需求相较还存在差距。
 
  实践
 
  调研显示,西部山区各地在实践中已有形式多样的电商与贫困户具体联结方式。虽然具体形式多样,但从联结环节的数量看,主要有单一联结、多元联结两大类。
 
  电商扶贫利益单一联接实践
 
  在西部贫困山区实践中,较多使用了电商扶贫单一利益联结方式。从联接的具体载体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服务联接,即“电商扶贫主体+服务+贫困户”。电商扶贫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等非市场化主体和电商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向贫困户直接提供电商培训服务、产品销售服务以及网上购物等电商便民服务。二是通过购销合约联结,即“电商扶贫主体+购销合约+贫困户”。电商扶贫主体(包括农村电商服务站、个体网店等市场化主体)与贫困户之间通过合约(协议),约定收购包销农户的某些产品。这种方式与销售服务联结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将销售关系的建立提前了,在农户产品产出前就建立了购销关系。三是通过股权联结,即“电商扶贫主体+股权+贫困户”。贫困户用土地或资金(含相关财政扶贫资金)等入股电商扶贫主体从而成为股东。
 
  在利益单一联接方式下,贫困户从电商扶贫中获得的利益包括:一是购销收益。通过电商扶贫主体销售农产品,比如电商消费扶贫活动、网店代销帮扶等,贫困户减少到集镇销售产品的时间和成本、规避了产品卖不出的损失,并且可能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获益。通过电商扶贫主体提供的便民服务,节约外出购物时间和购物成本获益。二是培训收益。接受相关培训后,通过电商创业或行业就业获益。三是股权收益。通过入股分红获益。从调研情况看,购销收益和股权收益是贫困户进入门槛较低的两种收益,其中购销收益覆盖面最大,股权收益在推进了“三变”[]改革的地方较为普遍。而培训收益要求贫困户具备一定学习能力,获取相关从业技能后才能获益。
 
  电商扶贫利益多元联结实践
 
  一些农村电商发展较好,农业现代化已有一定成效,且有产业链、供应链意识的地区探索了电商扶贫利益多元联结方式。从联接的具体载体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订单+服务”联结,即“电商扶贫主体+订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基地+生产服务+贫困户”。农产品“田间天猫”直采基地就是该种联结方式的典型代表。该方式下,电商扶贫主体(电商企业、农村电商服务站等市场化主体)通过生产订单和产业基地,将生产端变为自己的“车间”。订单和产业基地的实现方式有直接与农户签订并组织农户生产,通过合作社再与农户产生关系等多种方式。这里的生产订单不同于单一联接中的购销合约,而是更具法律效力且对产品生产标准、产出标准等都有要求的合同。同时,订单也不是依靠个别贫困户(农户)采用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完成的,而是通过一定组织方式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方式完成。在生产中,贫困户(农户)得到统一提供农资、技术指导等生产服务。二是“订单+服务+股份”联结,即在前一种多元联结方式基础上再增加股份联结环节。贫困户入股对象既有电商市场主体也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多元联结方式下,通过生产、销售、资产等多领域以及电商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主体的联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电商产业链条。与单一联结方式仅能获得某一类收益不同,多元联结方式使得贫困户被吸纳进产业链、利益链,从中可多维度获取收益且利益联结较为稳固。从调研情况看,贫困户可同时获得的电商扶贫利益包括:一是产品购销收益。二是产品标准化、规模化收益。贫困户一方面得到生产服务,产品标准化程度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提升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加入组织化生产后融入现代农业生产,个体产出通过融入基地产出提升规模化效益。三是基地务工收益。在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通过集中农户土地建设生产基地中,农户往往是通过雇佣方式参与生产,获得务工工资。四是入股情况下的分红收益。从调研情况看,“订单+服务”联结比“订单+服务+股份”联结采用面大一些,但后者农户入股后的利益联结比前者更为稳固。
 
  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较多采用了简单易操作的单一联结方式,特别是单一购销服务联结方式。不论是单一还是多元联结实践,有助于巩固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结关系的股权联结并未被普遍采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双方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尚未形成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其中:农户共担风险意识不足,不愿承担潜在的市场经营风险,更愿获得马上变现的销售收益;经营主体吸纳农户入股产生的分配关系较为复杂,且承诺保障贫困户稳定收益压力大,更愿意采用简单方式。由此,西部山区电商扶贫利益联结实践中产生了以下问题。
 
  贫困户产业发展能力提升难,提供的网货产品竞争力低
 
  普遍使用的单一销售服务联结方式,使贫困户利益获取环节、途径单一,增收水平受限。销售服务联结方式,仅是一时解决了贫困户产品卖得出问题,不能稳定提升贫困户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贫困户生产方式依然是传统小农方式,生产能力依然低下。其产品与市场消费对“品种、品质、品牌”需求的差距大,产品竞争力弱。这种现实难以解决贫困户产品长期、稳定卖得出、卖得好问题。
 
  贫困户缺乏谈判能力,难获电商增值收益
 
  贫困户作为农特产品的生产者,处于农村电商产业链条的最底端,在资金、技术、信息、流通、销售方面自身力量弱小。这些依然属于小农生产者的农户没有与现代市场主体谈判的能力。在缺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预和支持的情况下,贫困户毫无疑问是利益分配被动方。在基于谈判基础上的电商增值利益分配机制运作中,贫困户是利益链条上的弱势者,难以公平分享全链条增值收益。从调研看,收售贫困户产品的网店,仅少数针对贫困户实施了优惠价收购、收益二次分红等。大部分按本地市场价收购,销售后的增值利润不考虑再次分配。
 
  利益联结关系抗风险能力不足,长期性、稳定性不高
 
  一是普遍使用的购销联结方式不稳定。电商消费扶贫活动多是阶段性的,对化解贫困山区短时农产品存量有帮助,但缺乏长期稳定性。收购代销方式受贫困户生产情况和销售者经营情况影响大,存在生产、销售、诚信等风险,利益联结关系易破裂。二是利益联结各主体抗风险能力不强。贫困户自身能力弱,略有变故就无法保障产品提供;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实力普遍不强,抗市场风险能力弱,难以保障长期稳定帮扶贫困户。三是约束机制弱。电商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主要通过口头约定、订单合同等形式实现。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机制来保障合约履行,当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如产品畅销或产品滞销,农户与电商经营主体都可能出现违约行为。
 
  对策
 
  吸引贫困户参与电商产业链,培育利益共同体意识
 
  一是对贫困户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以成功的电商扶贫利益多元联结案例为重点,发动受益群众言传身教。根据乡村“熟人社会”特性,乡镇引导、村委会实施,选择参与电商产业链而脱贫致富的农户,让这些已经得到实惠的群众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向邻里乡亲们介绍自己的电商受益经历。他们提供最直观的与企业通过订单、参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好处展示,将使农户意识到这种方式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激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对农村电商市场主体进行认识引导。引导他们认识构建产业链、利益链从而建立自己的“生产车间”对于稳定供应、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双赢。
 
  推广以参与产业链为核心的多元联结方式
 
  一是大力推广股份合作模式。鼓励电商服务站、龙头企业、合作社等通过引导贫困户以土地、扶贫资金等入股,建立起稳定、多维的电商扶贫联结机制。引导电商扶贫主体实行“保底+分红”或“股权+红利+工资”利益分配方式。二是继续推广订单模式。鼓励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电商服务站等根据市场需求,与贫困户签订生产、购销合同。引导电商扶贫主体对贫困户实行保护价收购、增值收益再分配。三是探索逆向定制模式。在发展订单农业的同时,推进订单农业创新升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农产品消费需求,推进消费端市场信号向供应端、生产端流动,通过逆向定制手段促进生产端真正“按需生产”、供应端真正“按需采购”。
 
  提升贫困户谈判能力,增强利益联结各方风险防御能力
 
  一是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减少贫困户个人谈判行为,将贫困户吸纳进合作组织中,通过合作组织提高电商利益联结关系构建中农户的地位和话语权。二是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制定并推行相关合同范本,规范合同签订形式与内涵,推广公证制度,避免出现无效、违法合同,平等保护各方利益。三是提高合同执行约束力。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和市场经济基本常识普及,纠正违约无责、共享利益不共担风险的意识。建立一定惩戒制度,如农户不履约,则列入合作组织或公司黑名单,公司违约则在营业诚信方面纳入黑名单,并对违约的农户、公司进行曝光。四是建立担保制度和风险基金。政府资助贫困户购买电商订单农业保险,降低因自然灾害、疫情等造成的风险,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合作的稳定性。
 
  加强政府对电商扶贫绩效的监督
 
  通过制定电商扶贫考核办法,对享有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财政投资的各类电商扶贫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电商扶贫项目成功率、实际贫困户带动数量与效果指标,组织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综合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和带动贫困户实绩。在兑现市场化电商扶贫主体的各类支持政策之前,先确认其对贫困户电商扶贫的成效,根据成效再兑现各类补贴与奖励。(文/杨玲)
 
  (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市情与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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