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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5-07 来源:西部决策网 人气:
   
  数据要素市场就是将尚未完全由市场配置的数据要素,转向由市场配置的动态过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立在明确的数据产权、交易机制、定价机制、分配机制、监管机制、法律范围等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近年来,西方国家出台了多部与数据相关的专门法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日本《人工智能、数据利用相关签约指南》等,相关法规均对数据权属等 问题进行了系统界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虽然规定了须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但相关立法对数据要素市场中的数据权属问题一直未作出正面回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数据权属界定问题尚不明晰。
 
  数据权属界定不明确造成数据在流通、交易、使用过程中的解释空间大,导致市场规范性变差。数据权属不确定问题使得针对数据的挖掘、开发等市场行为处于司法实践的灰色领域。此外,数据权属不确定问题还给相关执法带来困难,间接造成数据交易违法成本降低。大量数据集在黑市进行交易,数据隐私泄漏问题屡见不鲜。
 
  二、数据要素市场存在安全风险。
 
  数据要素在采集、存储、加工和流通过程中,数据安全防护更加困难,容易受到非法势力攻击和窃取,在进行市场化运作时,数据要素流通的环节复杂,与传统要素相比更加容易发生泄漏的问题,因此数据要素流通风险防治一直是影响制约要素流通的关键问题,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更高,甚至直接影响数据要素的流通以及流通时的价值。
 
  三、数据流通交易机制有待完善。
 
  地方党政领导意识不到大数据重要性,地方大数据主管部门缺乏配套的刚性制度约束,无法实现政府内部的数据流通管理。数据是非标品,因此数据交易所作为平台交易商,从基因上无法解决数据质量和数据定价问题。
 
  四、数据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空缺。
 
  目前我国有关数据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集中在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交易流通等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细则。一是没有针对政府数据公开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具体细则,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政府数据资源共享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也并不统一,部门间共享数据的权利责任问题也没有厘清。二是在跨境数据流动没有出台数据跨境安全评估细则和操作方法。三没有制定出台数据交易和流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因此,建议:
 
  一、制定数据价值流动规则。
 
  制度法律法规,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规则体系。各地也可以根据结合本地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应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探索创新型数据立法模式,构建完整数据法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形式对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并对数据进行合理确权,使市场运行可以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进行。制定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并不是要打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要构筑新的数据资源有效利用秩序,借助技术手段来实现数据产权界定。
 
  二、扩大公共数据开放程度。
 
  一是加速政府数据流通管理方法论研究,构建政府数据标准化体系。结合实际对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数据目录标准、数据格式标准、数据平台标准、数据访问接口标准、数据分析模型标准、核心元数据编制等进行统一编制,同时制定政府数据采集、汇聚、交换、共享、开放、存储、计算、 分析、安全、质量、平台对接等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支撑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二是建立数据分级清单体系,将数据根据重要程度、保密程度,进行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不同分级水平,将数据进行差异化管理。高等级数据由国家控制,不对外进行开放共享;中等级数据利用“可用不可见”技术、区块链技术进行有条件的开放共享;低等级数据无条件开放共享,以数据集或 API 方式开放共享。三是建立一站式开放数据平台,政府可通过平台将经济、医疗、教育、环境与地理等方面的数据以各种可访问的方式发布,并将分散的数据整合,开发商还可通过平台对数据进行加工和二次开发,以此推动公共部门数据开放共享、 科研数据共享。四是推动政府数据开发合理化,建立新兴的政企合作模式。政府将自身数据进行梳理后,将数据授权给独资的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管理及运营,从而促进公共数据的应用共享。
 
  三、促进数据要素交易流通。
 
  一是加强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解决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存在的“数字鸿沟”问题,进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要素大市场。发挥数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资源服务及流通交易平台等设施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释放数据资源价值。二是规范数据利用行为,严格限制数据控制者滥用数据行为及不合理垄断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数据要素交易环境。三是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大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商等市场中介作用。四是培育多种类型的数据要素商业化模式,创新交易模式、数据收益分配模式和交易定价模式,建立行业级数据流通利用平台,明确规定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及业务。五是推动建立企业数据流通体系,主要方式为建立自动驾驶数据资源池、智能语音数据资源池、人脸识别数据资源池等专有领域数据资源池。六是推动数据交易主体对于多源数据汇集、非结构化处理、数据清洗、数据建模等技术和工作的应用,从而推动数据要素资产的估值和定价,提高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流转效率。
 
  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健全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明确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完善打击大数据犯罪相关立法,加强数据安全治理,提升数据安全防护水平。二是加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有效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协同治理模式。积极推动数据 理领域国家标准(DCMM)贯标评估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体系。三是培养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和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队伍。促进核心技术领域取得新突破,推动数据安全技术在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应用,降低已知风险的同时减少对数据要素流通的干扰。四是创新数据要素流通技术手段。研发隐私计算、区块链、动态加密、零知识证明、群签名、环签名、差分隐私、数据标识等新技术,促进“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算不可识”等模式推广应用,保障数据在交易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五是推动数据安全技术在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应用。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加入安全技术指标,持续推动数据质量标准建设,全面提升数据治理及管理能力。通过行业标准倒逼各主体在数据流通管理、数据流通等环节应用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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