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日常行车中,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车辆未发生物理碰撞即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阜川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无接触情形下的事故责任认定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未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2025年8月28日,70多岁的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乡村窄路上正常行驶,王某驾驶机动车从后方超车。因超车操作不当、未预留足够安全距离,张某受到干扰后紧急避险,不慎摔倒受伤。两车全程无任何物理接触,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
“没碰到”能否免责?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先后两次核查处置,虽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张某遂将王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及保险公司均辩称,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不存在肇事行为,张某受伤系自身驾驶不当所致,己方不应承担责任。双方车辆没有接触,是否就意味着不构成交通事故、不用赔偿?这是本案的争议核心。
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因果关系是定责关键。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成立及责任认定不以车辆物理接触为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承办法官深挖纠纷深层症结,综合现场路况、行车轨迹及双方过错程度分析认为:王某在乡村窄路不具备安全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未尽到谨慎驾驶、文明避让的法定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违规超车行为直接干扰张某正常行驶,诱发张某紧张避险并摔倒受伤,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法律因果关系。同时,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依法减轻王某一方责任。
据此,勉县法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事故成因力大小,认定张某与司机王某在本次事故当中过错相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损失十余万元。
法官说法:
其一,定责看因果,不看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是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而非车辆是否接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并未将“接触”列为构成要件;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因此,只要驾驶人存在违规超车、变道、占道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干扰他人正常通行、诱发事故,就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无接触亦不能免责。
其二,自身有过错,亦须分担损失。若受害人自身存在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操作不当等违法行为,法院将依照过错程度划分主次责任,合理分摊损失,不因受害方身份而免除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乡村道路狭窄、视线受限,驾驶人务必严守交规,杜绝违规超车、强行变道,保持安全车距。无论是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供稿:陈昭 赵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