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案外人实际用款,被告因交通事故无法到庭,银行债权如何高效实现?近日,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追加实际用款人李四为第三人,实现“一案调、多方赢”。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三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张三将所贷款项交由李四使用,后因借款逾期,银行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张三近期遭遇交通事故,正在家中康复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法官在审查中发现,李四系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对化解纠纷具有关键作用。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避免“一判了之”导致实际用款人游离于纠纷之外,法院决定启动便民诉讼机制。承办法官首先与原告某银行沟通,说明张三的身体状况及李四实际用款的事实,建议通过上门调解并吸纳李四参与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银行表示理解与支持。随后,法官主动联系李四,向其释明作为实际用款人,虽非原合同当事人,但主动参与调解、承担还款责任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自身诉累,引导其树立诚信意识,李四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调解当日,法院工作人员携带卷宗前往张三家中,原告某银行代理人、被告张三及实际用款人李四共同到场。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围绕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问题组织协商,一方面向张三释明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李四释明张三履行还款义务后可能会引发新的诉讼向其追偿,增加诉累。经过多轮耐心沟通,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四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与张三共同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同意给予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法院考虑到我行动不便,专门上门调解,还帮我们把实际用款人请进来一起解决问题,真的非常感谢。”张三及家属对法院的便民举措连连称赞。原告某银行代理人表示:“法院没有简单判决,而是通过上门调解并引入实际用款人共同还款,既保障了银行债权,又减少了诉讼周期,是一次高效益、低成本化解纠纷的成功实践。”李四也坦言:“以前觉得合同不是自己签的,跟自己没关系,经过法官释法,我认识到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承担责任,现在达成调解,心里也踏实了。”
法官说法:面对亲友提出的代借款请求,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能因为“关系好”就忽略法律风险,不能因为“他保证会还”就放松警惕,更不能因为“不好意思拒绝”而将自己置于不可控的债务风险之中。如果确实需要帮助,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将实际用款人纳入借贷法律关系,比如让其共同签字、提供担保或另行办理合规借款手续,将“人情”与“法理”区分开来。切勿因一时义气,随意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贷,以免陷入“代人受过、有苦难言”的困境。(供稿:赵丽辉 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