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近日,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替闺蜜网贷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某出于义气帮闺蜜借款,最终却因对方失联跑路,独自站上被告席并被判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此案深刻警示:借贷合同一旦签字,法律责任即刻生效,切莫因一时情面,让情谊变成困住自己的法律枷锁。
原告某网贷公司诉称,被告张某某通过平台借款8万元,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某称:“钱确实是借的,但我一分未用,全部转给闺蜜用于生意周转,如今她把我拉黑,我也是受害者!”
原来,张某某与闺蜜情谊深厚。对方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求助,张某某虽无闲置资金,却架不住软磨硬泡,最终以个人名义在网贷平台申请借款。款项到账后,她全额转给闺蜜,可对方拿到钱后便断绝所有联系,彻底失联。面对网贷公司的起诉,张某某陷入无钱还款、找人无门的双重困境。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自愿与网贷平台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张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张某某将贷款交由闺蜜使用,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能以此免除其向网贷平台的还款责任。最终,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名义借款人,即为法定债务人无论资金实际由谁使用、中间如何流转,只要以本人名义与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就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免除名义借款人的法定还款义务。
警惕 “人情贷” 隐形风险。帮亲友代借网贷、刷信用卡套现等行为,看似重情重义,实则将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置于极高风险中。一旦实际用款人拖欠不还,名义借款人不仅要背负债务、偿还本息,还会因逾期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遭遇纠纷,依法维权是关键。若不幸陷入类似困境,切勿消极应诉或逃避债务。一方面应主动与放贷平台协商延期还款、制定还款计划,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另一方面要妥善留存转账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全部证据,及时另行起诉实际用款人,依法追偿损失。
法律守护合法权益,却不庇护因情感冲动产生的盲目借贷与担保。当好心 “帮一把” 变成被动 “坑自己”,合同上的签名与指印,便是需要独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珍惜情谊,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别让面子,毁了自己的里子。(供稿:郭亿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