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能覆盖多少赔偿?是许多车主关心的问题。近日,勉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结的两起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因涉事车辆投保情况不同,带来了截然不同的经济后果。
2025年1月28日,小周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小芳发生碰撞。经鉴定,小芳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80419.54元。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3228.4元,而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7191.14元依法由责任人小周自行承担。
该案中,虽然伤者获得了基础医疗救治和伤残赔偿,但侵权人必须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两万余元赔偿金。承办法官指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2024年6月20日发生的另一起事故则呈现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小辉驾驶的车辆与小红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红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达81万余元。
由于该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在两项保险范围内合计赔偿480136.51元。虽然赔偿总额经法律审查后有所调整,但保险机制覆盖了绝大部分的法定赔偿责任,使得侵权人个人的经济责任被控制在极小范围内。
两起案件都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但侵权人最终承担的经济责任却截然不同,对受害人造成的侵权责任赔偿在交强险不能覆盖的范围内,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购买商业险就得自己承担。这一对比清晰地表明,交强险提供的是法定基础保障,而事故造成的超出部分损失将依法转化为侵权人必须面对的个人责任。
法官建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应根据车辆使用频率、行驶区域、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额度。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年提高的背景下,投保100万元及以上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已成为分散风险的理性选择。通过构建“强制险为基础、商业险为补充”的立体保障网络,既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守护车辆所有人自身的财产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供稿:汤琳 赵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