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感谢法官!我这次算是切身体会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收到公司的赔偿款,当事人李某就捧着一面锦旗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激动地说。“当时我打官司,别人都说人家公司背后都是大城市的律师,我肯定打不赢,没想到我官司打赢了,钱也拿到手了!”
李某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他于2022年入职勉县某公司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22年至2024年,他每年都与勉县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勉县某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
2024年9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其向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勉县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终止通知书。
李某遂向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勉县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裁决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勉县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便起诉至勉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案件事实、分析相应证据,发现虽然李某与勉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协议,但其日常工作受公司管理,从事的工作也由公司安排,工资也是公司按时发放,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时间长,且该案后续还可能会因工伤保险再次产生诉讼。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为劳动者李某算清工伤待遇,又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讲清利害。通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调解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勉县某公司向李某赔偿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13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勉县某公司及时向李某支付了赔偿款。法官又再三向该公司释明为劳动者参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及时参保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在出现事故或发生劳动争议后为企业减少损失。(供稿:汤琳 任雯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