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近日,勉县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邀请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作为旁听,在被告人案发地适用速裁程序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2024年9月,被告人张某使用橡皮艇、划桨、头灯、充气筒等作案工具在勉县漾家河水域内使用禁用的粘网设置捕鱼陷阱,其于次日收取渔获物并整理作案工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庭审中,被告人仔细辨认了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照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已进行了生态修复的事实,依法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四千元并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禁渔红线不可越:禁渔区、禁渔期严禁捕捞水产品,违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工具合规也关键:除“电、毒、炸”外,地笼网、密眼网等禁用的工具一律不得使用。鼓励群众相互提醒,并通过举报渠道参与监督,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协同保护格局。(供稿:胡小强 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