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早知法律有规定,我就不该买这房……"近日,汉中市勉县法院武侯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城镇居民罗某与村民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调解陈某返还购房定金14000元。该案再次为农村不动产交易敲响法律警钟。
案件回溯显示,2023年原告罗某因向往田园生活,在未核实法律政策的情况下,与被告陈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16000元。后因罗某城镇居民身份无法办理房屋改建手续,多次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认定。承办法官根据有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双方所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考量到民事公平原则,在认定合同无效基础上,鉴于陈某实际占用款项的客观情况,综合双方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陈某返还罗某14000元,差额部分由双方各自承担。承办人孙法官说道:"此类交易看似民事合意,实则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即便买卖双方自愿,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法官特别提醒,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复杂的土地制度和法律问题,交易前必须充分了解政策法规,避免因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供稿:孙泽 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