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决策网讯( 记者刘玉 通讯员 贺金霞 )近日,王某某等9人诉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及补偿系列案件作出判决后,王某某等9人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准备上诉,富县人民法院法官陈东旭通过电话分别多次回访,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案释法,详细说明判决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最终,王某某等9人在法官的耐心答疑、解惑、释法下,表示认可判决结果,9件行政案件圆满结案。
2014年12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印发《210国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王某某等9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王某某等9人分别和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210国道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王某某等9人按约定交出房屋,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约定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某某等9人交付安置房。后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某某等9人支付了自2016年9月至2021年6月的过渡用房费。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认为之前已超标准支付了王某某等9人过渡用房费,故再不向其支付过渡用房费。王某某等9人则认为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过渡用房费已构成违约,遂分别将其起诉至富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支付过渡用房费及资金占用费。
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9人与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210国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按被征收人的合法住宅面积,每月支付12元/㎡临时安置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之日起计算。如不能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过渡期回迁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建成验收。”据此,判令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王某某等9人支付过渡用房费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陈东旭表示,判后回访可以针对当事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困惑进行有效地答疑,从而解除当事人心结。下一步,富县法院将持续强化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强化庭审实质化,落实为民司法,有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