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议

2023-05-07 16:50:20 来源:西部决策网
  国家碳排放核算是准确掌握我国碳排放变化趋势、有效 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碳排放核 算方法,并开展了5个年份的清单核算工作,但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方法体系相对落后、能源消费及部分化石能源碳排放因子统计基础偏差大、碳排放核算结果缺乏年度连续性等现实问题,影响了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算数据的权威性。随着应对气候 变化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和国内碳减排工作上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碳排放核算的国际规则还在不断更新完善,我国现有核算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支撑相关科学决策,亟须加快调整完善。
 
  一、我国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国际基本接轨,但历史数据严重缺失。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可参考的《指南》进行核算,且不需要每年提交碳排放核算清单,但我国近年仍遵循《指南》要求,不断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现有国家碳排放核算结果显示,虽然我国碳排放历史阶段性特征与国际数据显示结果基本一致,但因缺乏历史连续性,难以就我国碳排放趋势拐点做出准确判断,也无法准确测算我国历史累计碳排放量、人均累计碳排放量,这对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用好公平原则为我国争取碳排放空间十分不利。
 
  二、现有碳排放核算体系不完善,国家碳排放核算结果权威性不强。一是由于当前的国家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没有用于年度核算,这导致国外机构使用简化方法连续核算的我国碳排放年度结果反而成为国内外广泛引用的“权威数据”,削弱了我国的话语权。二是省级层面虽在“十二五”时期陆续建立了符合各自省情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但除曾服务于“十三五”规划的碳强度目标设定外,普遍没有规范化的定期运行与完善制度,也没有建立检验是否与国家数据保持一致的机制,无法有效验证和支持国家层面的核算结果。三是国内不同权威机构向国家上报结果存在 12%—19%的差异,显著超出国际上通常的±5%误差范围,由此引起的争议反映出国家碳排放核算结果的权威性亟待提升。
 
  三、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尚未有效运转。企业碳排放核算既是市场化碳减排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障,也能为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的测度和动态更新提供参考依据。目前国内已基于国际标准 ISO14064 建立了 24 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但全国性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至今没有有效开展,各种碳排放实测技术的研发应用工作也进展缓慢。
 
  四、现有能源统计数据偏差大,导致我国碳排放核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碳排放核算必须以能源消费水平和主要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为基础数据,目前我国这两个方面的统计基础还不够扎实。
 
  因此,建议:
 
  一、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因子、电力输入输出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责任,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
 
  二、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企业碳排放核算应依据所属主要行业进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
 
  三、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优先聚焦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石灰、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及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和产品,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推动适用性好、成熟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
 
  四、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持续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数据收集、报告撰写和国际审评等工作,按照履约要求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进一步加强动态排放因子等新方法学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的应用,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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