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修改

2018-03-29 16:00:45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记者张永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重大活动,是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众望所归的改革成果。

  为使《草案》内容(条款)更加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建议将《人民陪审员法》法律称谓改为《人民陪审法》

  主要理由:从法律地位上看,人民陪审制度兼具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双重属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四中全会决议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因此在完善这一制度建设时,我们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向“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将其建设成为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民主”。如果仅仅叫《人民陪审员法》,与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定位不符。

  从名称和内容上看,《人民陪审员法》容易给人造成歧义,会导致人民群众误会是涉及人民陪审员选拨和管理的法律。本法不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拨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系列制度,确保能够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以期实现陪审制度的目的。

  从法律冲突的角度看,《人民陪审法》的称谓是完善和统一法律体系的需要。目前本法的部分规定与三大诉讼法存在冲突(后文论及),如果《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般法律,则其与作为基本法律的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冲突无法获得解决,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各级人大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陪审员选任及管理制度

  为减少陪审员对法院、法官的依附感和屈尊心理,保障陪审员独立参审,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从陪审制度的设置上科学、合理地考虑陪审员的定位。改变以往陪审员由法院管、法院用、法院负责考核、奖惩、培训及补助发放等各项工作的实际状况。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按照法院的实际需求,负责完成初选工作。再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陪审员候选人。由法院院长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陪审员日常考核、奖惩、培训等相关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业务体系,实行按照法院日常审理案件所需陪审员数量实行随机抽选的供给制,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社区、乡镇和广大群众权益的代理人,成为人民的陪审员而非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增设【陪审免责】条款

  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在法官或陪审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出现错案的不予追究法官和陪审员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设置于第二条第三款后。

  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配套实施,法官对案件出现错判的后果压力增大。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对于错案如何追究和责任如何划分,这是陪审制能否顺利推行中的首要问题。明确人民陪审员除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外,其在审判中活动应予免责,既坚持对失职错误行为追责的原则,同时明确建立“履职保障”制度。同时,应规定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上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外,也应予免责。既可以消除法官使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担忧,也可以鼓励法官在重大案件上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增设【管理机构】条款

  为便于依法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机构和民间组织。该条款设置于第三条第三款。

  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后,将对我国现有诉讼制度、案件审判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在陪审制度推进中,需要更加规范、专业、高效地运行,减少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实现依法陪审,这就要求必须设立常设机构来依法推行、实施和监督。同时,为进一步加大陪审员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扩大陪审制的宣传及强化陪审员的培训、交流,为更好地了解陪审制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完善陪审法提供基础性参考数据,应设立相应的民间组织即“人民陪审员协会”。

  增设【合议庭参审机制】

  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长应当在庭审前组织人民陪审员阅卷,并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提供案件问题清单并进行合理分工。

  庭审中,审判长应当组织安排人民陪审员发问,让其充分了解案情。

  七人以上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应为人民陪审员安排“独立评议环节”。

  上述条款,应当置于《草案》第十九条之后。通过设立可行的制度条款,有利于严格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提升陪审员参审的实效性。

  “独立评议”是陕西省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通过不断探索,总结中的有益经验。在七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中,能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具有的丰富社会经验、了解乡村民俗和普通价值观的优势;能够通过相互交流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明确认知,发挥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

  修改第十三条【合议庭组成】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以上合议庭。

  原条文所作规定使合议庭组成模式过于单一,限制了陪审制大合议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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