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关于制定《军民科技融合促进法》

2018-03-27 16:43:32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记者张永军)当今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呈现出军民技术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军民融合发展,对于增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军队战斗力,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7年4月,科技部和军委科技委联合编制了《“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该《规划》对于解决当前军民科技深度融合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法制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因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建议制定军民科技融合促进法,以提高军民科技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制定《军民科技融合促进法》的必要性

  军民科技融合缺乏协调联动,协同创新体系。军工企业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灵活性相矛盾。国防科技工业多年来自成体系,由于研发和生产是一种单向结构,习惯于自我保障,缺乏竞争;军民科技基础资源共享等缺乏有效衔接,对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的评价标准不明确、激励措施不足、对接渠道不畅。由于军品享受免税政策,对地方经济贡献有限,加上军工企业占用地方用地指标较多,客观上对地方经济形成挤压。民营企业进入军工市场的门槛高,加之多头管理,重复审查,程序繁琐,互为前置,一般的民营企业办齐军工“四证”需要3-5年时间;军民科技融合的整体效益不高,协同创新能力不强。军工系统产业链长,科技含量高,大多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但出于安全保密考虑,高端技术和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与当地民营企业、地方院校共享程度偏低。比如西安高新区国防科技工业技术交易额仅占园区技术交易额的20%。一些军工企业以集团公司任务为主,对民品任务考核权重不高,内部在收入分配、考核等方面激励措施不足;科技军民融合政策体系尚未建立,涉及科技军民融合的制度环境有待优化。军民深度融合资金需求量大但扶持政策不完善。相对于军工企业,民营企业在申请技改补贴和保障经费时还存在不少困难,影响企业改造升级。军转民技术产品需进行二次开发,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研发资金缺口较大,军工企业单靠自身积累难以承担,由于投融资平台建设滞后,主要依赖政府投入,但申请手续多、周期长,企业往往错失市场发展机遇。

  《军民科技融合促进法》立法设想

  立法原则。国家主导原则。牢固树立国家在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和组织架构,加强统筹协调,打造科技军民深度融合的动力引擎,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保护国家秘密原则,划定军民融合发展的“红线”,建立军地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制度,破除制约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障碍。严格落实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做,哪些不能做。法无禁止皆可为,设立禁区的目在于加快推动全要素、多领域的军民融合;公平原则。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市场化合作机制,打破军工企业对军品生产供应的垄断地位,建立军品重大项目需求向社会发布制度,使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到军工项目竞争、生产环节;平等保护原则。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增强科技军民融合的活力,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和应用。

  明确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协调管理职责。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编制军民科技融合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省一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军民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国家建立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支持技术交易、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等成果转化工作。省一级政府建立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军民科技成果信息,加强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和技术信息互通,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整合提升;公开行业准入资格和审批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简化优化军工资质办理程序,授权省一级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对军工“四证”的审批权限,建立联合受理、联合审查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军地协调体制机制。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研究确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一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编制本行政区军民融合重点专项,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军民融合重点专项应包括军队和社会需求、技术可行性、参与单位、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军工企业或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军事融合项目,规划和调整本企业的研发和生产方向,促进军民技术融合;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融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省一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民融合发展状况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上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加强科研平台共建共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发布开放目录清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民兼容、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军民计量标准统一,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测试能力、强化计量保障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综合性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实施军民科技协同研发、军民科技基础资源融合共享、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生态构建等任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军民融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科技园区、技术创新联盟等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鼓励与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与相关领域具有创新优势的国家共建一批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园区等国际合作平台,创新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模式。

  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中央和地方设立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军民科技融合研发、技术推广、重大项目实施;中央和省一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研究制定财政、价格、投融资等方面政策,健全科技奖励政策,建立原创成果溯源机制,制定基础研究激励政策。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调整优化“民参军”市场准入、需求对接、信息发布等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军工企业转民品和引进民用高技术设定目标考核任务;对军转民重大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项目、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民口单位承担的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和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在用地、资金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进军工企业和民企的相互融合;省一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内军民融合重点专项落实不力的单位,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或科研院所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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