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

2018-03-23 16:20:27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讯(记者张永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两年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由于目前公益诉讼法律条文散见于多部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而且公益诉讼本身与私益诉讼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显著不同,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十分必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现有公益诉讼法律条文散见于多部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不利于法律集中统一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分布过于分散,不利于法律集中统一适用,急需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二是公益诉讼在实体上具有特殊性。第一,保护利益不同。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维护的是私人利益。建议立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第二,案件范围特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于法律规定的“等”,应该以“等”外理解,还是以“等”内理解,建议立法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及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使其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相一致。第三,案件执行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执行到位后如何监管使用,使生态得到修复,目前立法没有建立相应机制,建议立法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三是公益诉讼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第一,整体特殊性。公益诉讼同普通诉讼程序有很多不同,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和国家强制性,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行政公益诉讼不适应调解,等等。建议立法明确受检察机关指派出庭的人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有抗诉权、调查取证权,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处分权。第二,提起诉讼的主体特定。民事公益诉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建议立法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三,审级运行特殊。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法院审判案件也是层报审批,绝大部分案件法院一审后被告放弃上诉,建议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维护。

  综上,建议将《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制定该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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