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对《法官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2018-03-16 17:21:08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讯(记者张永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法官法草案)总体上适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但对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司法主体问题仍未予以明确,个别字句表述还够不够规范严谨,因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法官法草案第七条

  第七条所规定的“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不是职责的内容,而是行使职责的方式,该表述过于简单也不够准确。现在的表述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关于检察官、警察的职责表述方式完全不同,建议借鉴上述两法的表述方式,将法官的职责按照不同审判领域分别表述,列明具体职责内容:“(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二)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

  二、关于法官法草案第十条第(五)项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对于保障安全和隐私至关重要。为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应将信息安全纳入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条第(五)项修改为“人身、财产、住所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法官法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

  该条第(六)条强调了“全日制教育”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平等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是对非全日制教育毕业人员的歧视。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无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均是我国法定的教育形式。建议取消该条关于“全日制教育”的要求。

  四、关于法官法草案第十一条第(二)项

  按照该条第(六)项要求的本科学历和第(七)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一般二十二岁本科毕业,再从事五年法律职业,至少二十七岁才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要求,在第(二)项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不具有操作性和实际意义,和其他要求难以做到协调统一,且根据实践情况和法官的特殊要求,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具有相当社会阅历的人担任法官才更加稳健、令人信服,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建议第(二)项修改为年满二十七周岁。

  五、关于法官法草案第十二条

  由于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特殊作用,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要求。对于法官的负向任职资格条件应当比其他公务员群体更为严格,尤其应将能够反映法官道德状况如具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等等内容纳入进来。

  六、关于法官法草案第二十七条

  该条明确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但是实践中存在由于不再担任法官职务而如何和其他公务员的行政职级及工资待遇如何衔接的问题,如不在法官法中明确,将导致退出法官职务序列的人员处于尴尬境地。建议增加第二款规定“不再担任法官的,应做好法官等级与公务员职级待遇的衔接转换,有关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关于法官法草案第五十五条

  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仅要保障法官履职,也要保障法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优待抚恤措施。建议将此条修改为“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及其他优待抚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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