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何时停发的建议

2018-03-14 09:07:27 来源:西部决策网
  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出台后,省、市相继印发了《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我县从2013年起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低保对象认定及复审工作。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规程》不明晰的事项,如在接受省审计厅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组通过大数据比对后,认为死亡人员应在死亡后下月立即停发保障金,未及时停发的保障金属违规资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工作调研,具体如下: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户,大部分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智力或身体上存在缺陷,很多情况下连申请低保都有困难,多由村、镇干部代为办理。对这样的对象群体,很难做到家属去世后主动、及时向镇民政部门(或当地户籍部门)主动申报。
 
  2、低保户属于当地经济状况差、基本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家庭,成员无论因病或残等原因去世后,丧葬费用都会成为一笔不小的开销,成为一项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粗略计算,在我县土葬1人(土葬区),光棺材费用至少3000元,算上其它必备费用,花销最少在6000元以上,很多低保家庭承担不起或举债安葬。
 
  3、依据《规程》,镇(街)政府对低保户执行分三档3、6、12个月复审一次的要求,必然会存在复审期间死亡变化情况没有及时上报的问题。
 
  二、建议给予低保家庭死亡人员发放丧葬补贴
 
  我们在思考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将农村五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这两个类似业务做了参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在死亡后,凭当地户籍系统的死亡注销证明,家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一年的保障金作为丧葬费用(600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死亡后,于规定时限内在当地户籍部门死亡注销的,一次性予以800元的丧葬费。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特点,我们建议对低保家庭中对象死亡的,根据其所享受的低保档位的不同(家庭收入困难程度),凭当地户籍部门死亡注销证明,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基本保障金作为丧葬补贴。
 
  三、低保家庭中死亡人员发放丧葬补贴的好处
 
  1、低保家庭中死亡人员丧葬补贴的发放,对于亲属(或第三人)顺利完成人员安葬有了物质的保障,确保低保人员死亡后,后事能及时得到处理。
 
  2、丧葬补贴的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保家庭的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更是有效减轻了低保家庭经济负担,有助于提升低保户生活质量,助推低保家庭早日恢复经济能力,实现“脱保”。
 
  3、在12个月的丧葬费用发放期间,可以有效的保证保障金发放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避免各级审计、检查部门对此产生的疑点。(周至县民政局:李洁 常显庆 王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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