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2018-03-12 16:59:00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讯(记者张永军)党中央适时作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战略部署。各地也陆续设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但客观地看,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权利保障也不够充分,监察预防职责依然弱化,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出三点建议:

  尽早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法律体系

  国家监察只有做到于法有据,才能确保权威、高效。首先应统筹推进与国家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加快《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系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尽早建立以《国家监察法》为核心,相关单行法予以配套的监察法律体系。一是推动预防腐败立法,如《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包括财产申报的主体、对象、范围、种类、时限、内容、程序、管理机关、材料审查与公开、违法处罚以及对申报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限制等,加强全社会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二是推动惩治腐败立法,如《举报法》,包括举报的范围、方式,对举报的接受和处理,对举报工作人员随意泄露举报情况行为的处理,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对举报人利用举报进行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防范和惩处,举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等。三是推动《监察官法》立法,具体可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将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

  加强对被监察人员的权利保障

  实践证明,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很有必要。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监察过程中所涉及的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障,这是正确监察、防止冤错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立完善监察对象权益救济机制刻不容缓。建议除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外,职务犯罪调查期间,应当增设律师介入制度,允许被调查人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具体行使以下权利:为被留置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留置措施;向监察机关了解被留置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既要严格留置权审批,也要严格留置场所设定,留置场所在现阶段可以看守所为主,其他特定场所为辅,过渡期后应将看守所作为留置的唯一场所,以保证其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对分离,确保监察对象不受非法取证。在监察对象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时,要设置重大事项听证程序,适当增加监察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的社会公信力。

  处理好执纪办案与预防腐败的关系

  执纪问责、依法监察是国家监察的第一要务,应常抓不懈。但同时还应加强其预防腐败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生。一要用好监察建议制度,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发现特定领域、特定部门、特定岗位违纪违法犯罪中的共性问题,并予以解决,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具体的监察建议,敦促、监督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腐败再次发生。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会同各相关部门,深入企事业单位,组织廉政宣讲、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多形式的防范腐败措施和宣传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监管,对全民进行反腐防腐教育和举报腐败行为的教育,营造廉洁的社会环境。三要力推相关配套改革,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合理薪酬制度,解决好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较低的问题;加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将行贿人黑名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让行贿变得“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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