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完善落实“限塑令” 推进遏制“白色污染”

2018-03-07 17:26:20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西部大开发(记者张永军)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31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实施十年来,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法令,“限塑令”并没有深入到中国消费市场的各个角落。在“限塑令”实施过程中,尽管对正规超市的监督管理相对严格,但受益于塑料袋有偿使用,兜售塑料购物袋成为不少超市的一项重要收益,“限塑令”沦为了“卖塑令”。对于大量存在的摊贩、小贩以及农贸市场等销售渠道和场所,免费、无序使用的劣质塑料袋大行其道,“限塑令”简直就是形同虚设了。总的来看,由于缺乏足够的配套制度和鼓励、惩罚手段,“限塑令”对减少生产和使用者没有奖励到让其心动,也没有对违规者罚到让其心痛。由于决策层重视不够,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缺乏全国性的协调部门、落实时间表和目标,“限塑令”实施十年并未取得有效限制塑料购物袋、遏制“白色污染”的效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完善细化“限塑令”,在实践层面上增强其执行力、强制力,保证切实实施。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扩展“限塑令”适用范围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根据当时消费领域包装制品的情况,仅仅针对塑料购物袋进行限制。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我国消费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塑料餐盒、塑料胶带、塑料包装袋的消耗量迅速上升,这些行业产生的“塑料垃圾”激增,在部分地方甚至已经超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传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用量。新行业产生“塑料垃圾”过多过滥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尽快将快递包装袋、塑料餐盒等纳入“限塑令”的限制范围,防止造成监管盲区。

  明确限塑各环节监管部门职责

  “限塑令”颁布以来,各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监管缺位,导致“限塑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落实。为了将限塑的规定落实到位,应当明确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必须在塑料袋生产的审批、监控、执法环节中出狠招、抓落实,不让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不符合环保标准塑料袋的行为进行监管;工商部门、环保部门要对违规销售、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监管的连续性和力度。

  加强对公众相关环保行为引导教育

  “限塑令”颁布的背景是2008年我国举办奥运会,当时社会各界环保意识普遍不高,限塑令的颁布和实施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关注。时至今日,人们环保意识大幅提升,但是公众对于“限塑令”具体内容的了解还很有限。大部分人知道大型超市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符合标准的,但不能准确判断其他场所提供的购物袋是否违规。这一方面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深入的宣传和科普。

  同时,限塑令的推行还需要公众养成一定的行为习惯加以支持。比如,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或绿色包装等行动,转变消费观念,减少对一次性塑料包装袋的依赖,推动塑料制品循环利用。再如,充分运用鼓励手段,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如可通过政府补贴,在超市等地对使用环保袋的消费者给予一定奖励,可能会鼓励更多人养成随身携“袋”的好习惯。另外,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包装袋,快递公司需要确保快递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完好,消费者也要清楚新包装的使用方法,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引导,力促消费者合理拆封包装材料,否则,遭遇暴力拆解,即便可回收材料也没法再用。

  积极吸引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限塑

  未来的限塑,应当是建立起一个从塑料袋生产、销售到回收的完整生态链,而不仅仅是在消费端加收费用。为此,应当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环保公益组织不断涌现,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比如,菜鸟、苏宁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圆通、申通、韵达等主要快递公司均有相应的举措推进绿色物流。世界范围内,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但是,当前我国环保政策明显落后于公众环保热情,许多环保公益组织想更深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却没有足够的途径。政府与企业、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方式、范围、深度上都不够,政府在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限塑等环保活动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是很有限。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这一方面加以加强改进。不仅要做好自身本职职能,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还应当对于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持开放、鼓励态度,发挥全社会合力解决好限塑问题,共同推进遏制“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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