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给其提供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1-05-21 16:43:52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讯5月21日,陕西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承祥,就以“吃野味”为目的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答媒体提问。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李承祥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李承祥进一步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最后,李承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三)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张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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