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踹车泄私愤 寻衅滋事被判刑
西部决策网(任永军)讯小酌怡情,但是过度饮酒可能会导致过激行为,害人又害己!
近日,新区审判庭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因贪杯喝醉,回家途中无故踹踩路边停靠的7辆汽车致其毁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晚上喝酒后,回家途中因其他琐事导致情绪激动,为发泄不满,李某便趁酒劲对路边停放的7辆小轿车又踹又踩。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毁车辆价值共计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酒后以随意毁坏他人车辆的方式发泄私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喝酒误事,切忌贪杯。醉酒不仅伤害身体,还会做出一些超出自己理智范围,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谨记“有节制,有理性”,保护身体健康,守护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供稿人 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 屠思雨 )